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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4-09-0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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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院团委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中国共产党青岛滨海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岛滨海学院委员会和青岛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坚持以同学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滨海价值观,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积极当好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合理参与学校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四)深化落实学生会组织改革,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配合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构建和巩固党领导下的团学组织格局;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促进各专业各学科的交流、交叉、融合,营造浓厚的学习、学术氛围和生动活泼、健康上进的良好风气;

(六)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增进各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团结,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对工作人员的遴选和培养,强化学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提高同学满意度、大局贡献度、社会认可度,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严格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青岛滨海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正当途径、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四)有权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合理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常设机构是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延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六)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学生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修改,由常任代表会议或五分之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常任代表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20%,应覆盖各学院。建议人选应在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熟悉学生会工作、能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常任代表职责,并充分体现代表性、广泛性。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及其基层组织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监督评议本会工作,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常代会正式代表可对本会各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案,并经常代办交由本会相关部门研究处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核处理办法,监督处理情况;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常代会全体应到正式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形成对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罢免案,并提交常代会全会审议表决,常代会全体应到正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生效;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听取、收集学生群体对学校有关部门、本会及其基层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予以处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委员会决定的、涉及各培养单位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同时考虑男女比例协调、少数民族代表人数问题。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青岛滨海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能够自觉维护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知情权、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本会会员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补选推荐,经资格审查后成为代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1名协助指导工作,由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必要时可以聘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是学生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集体向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席团不超过 5 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配合团委做好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议召集校学生代

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出席并参与常任代表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审议、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工作条例;

(二)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确定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调整并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决定聘任本会秘书长;

(五)定期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统筹各职能部门活动及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负责大型活动的全面指挥与协调;

(六)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届满述职评议等工作,带领执行机构全体成员做好自我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加强与院级学生会的联系,指导、协调、督促院学生会工作;

(八)筹备组织召开学代会,向学代会做工作报告;

(九)及时传达学校党委、上级学联和校团委工作指示并促进落实,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反馈基层信息,当好桥梁、纽带;

(十)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及交流,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十一)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面向本会全体会员进行公开选拔,经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组织考察、学校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设负责人2-3名、其他工作人员6名。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候选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并报校团委审核,最终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及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志愿服务、学术交流、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着力构建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本会对院级学生会具有指导职责,院级学生会对班委会具有指导职责。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总支、校学生生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会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院学生会进行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对院学生会工作至少进行1次公开考核评议。

第三十七条 院学生会职责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校学生

会主席团、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全面地配合本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各级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形成合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根据学院学生会的实际情况,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学院团总支、校学生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四)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组织章程,参照章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与相应成员,并报本会备案;

(五)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本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反馈信息;

(六)院学生会要配合学院团总支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本会报告召开情况,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学生人数低于 400 人或未成立学生会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各学院学生生会日常工作的领导负责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本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

本会对学院学生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对全校学生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学院党组织同意,本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或有其他不宜情形的学院学生会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学院学生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建议权

和否决权。

第二节 班委会

第四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学院团总支和院学生会指导。

第四十四条 班委会由全班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四十五条 班委会职责

(一)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开展班级日常活动,在引领班级同学思想信念、服务班级同学成长成才、代表维护班级同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与院学生会的联系、沟通;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院学生会、校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候选人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对学生骨干进行监督、督促,定期对学生骨干进行考核。如有以下情况的工作人员:

(一)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

(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力;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有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五十条 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依据本章程及所在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学生会的章程。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校学生会核准后报学院党组织审定,党组织审定后交由学院学生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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